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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博物馆协会(简称“中国博协”),英文译名:Chinese Museum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开展博物馆有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团结引领全国博物馆、博物馆从业者、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致力于保 护、研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博物馆领域的国际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实现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的活动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博物馆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学科研究;

(二)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现状及发展需求,为国家制定博物馆相关政策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各类学术会议、交流活动及行业培训等,促进博物馆行业资源开放共享,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五)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博物馆定级与运行评估,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

(七)履行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在多边领域提高中国博物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派代表出席国际博协大会、年度会议及咨询委员会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国际性和亚太地区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向国际博物馆界宣传中国博物馆事业变化和发展的情况,推荐中国专业人士到国际博协机构任职,做好中国国际博协会员的沟通和服务工作,履行好国际博协团体会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和业务;

(八)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文化外交工作总体部署,开展与其他国家博物馆机构、专业团体的学术业务合作,研究和借鉴博物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特别是通过双边合作,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博物馆及其专业人员在传统文化领域的良性互动;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

(二)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行业组织;

(三)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及常设博物馆培训机构;

(四)从事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研发、推广的企事业单位;

(五)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条 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经由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或由一个以上单位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协会单位会员或各级、各类型博物馆中的从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常设培训机构中从事博物馆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三)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博物馆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在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正在就读博物馆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积极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的博物馆志愿者;

(七)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为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制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有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协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规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对博物馆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其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制度及年度预算的实施;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的指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保持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系,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四)召集秘书处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议定和处理临时性工作内容和项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并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备。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由至少10个单位会员联名发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委员会会员须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协会在各专门领域沟通联系并开展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循从工作实际出发、促进联通共享的原则,不因馆因人设立;各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在职人员出任。如有特殊情况者,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不设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专业委员会需每年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向会员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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